社会

卖二手物品“耍诈”,需要假一赔三吗?

陈威敬  2023-03-27 14:58:36

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下单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却发现该电脑的品相与卖家陈某宣传的明显不符。王某认为陈某涉嫌诈骗,要求按照价款三倍赔偿,但陈某声称自己只是“处理自用二手物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上述涉及闲置物品交易模式的责任认定引发关注。

 

作为眼下数字经济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模式,闲置商品的处置既带来便利,也颇有争议。个体对个体交易,没有明面上的经营行为,不能直接开具发票,是否应承担经营责任?长期以来,答案并未明确。

 

该案件中,法院为何判定卖家的行为构成经营者责任?买卖二手货,需不需要假一赔三?

 

“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

 

在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文明看来,对于“经营者”身份的认定是此次典型案例最典型的地方。

 

二手货市场、跳蚤市场、闲置物品买卖……现如今,各类闲置商品交易平台层出不穷,但其中却参差不齐。

 

二手消费电子产品交易和服务平台万物新生(爱回收)相关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称,目前二手市场主流模式分为C2C和C2B2C,C2C模式更适合非标性极强的个性化产品,如玩具、鞋服等。而C2B2C则更适合具有一定标准化属性的产品,如3C、汽车等。

 

在爱回收看来,二手3C行业传统的产业链交易层级众多、交易链路长,容易滋生信息不透明、信任缺失、买卖双方匹配和交易效率低等多种问题。

 

比如说,在一些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就有一些经销商伪装成普通个人,与用户进行交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

 

2019年9月,王某为求学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陈某处下单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与陈某所宣传的95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

 

王某认为陈某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审理法院认为,本次合同成立前,陈某通过其二手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根据双方联系情况看,双方是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设备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即涉案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被告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因何典型?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类案同判”,帮助下属法官理清裁判思路,明确裁判规则,指引裁判方法。

 

在陈文明看来,典型案例本身有标杆性的作用,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其他法院在受理类似的案件的时候,也会按照这个案例,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考虑。

 

他认为,二手物品市场有着自身的特性,“表面上看是个人的,也不需要什么营业执照,实名认证就可以”。协助个人或公司物品的出售,可能是平台的本意,但有些人为了规避工商监管,选择“另辟蹊径”。

 

一些卖家的真实身份就是经营者,但他们得以借助平台规避了经营者的风险。

 

陈文明指出,本案中,被告认可了涉事商品是他出售的,而且商品也鉴定出了问题。但实践中,取证往往很难。比如怎么证明,消费者收到的东西就是卖方寄出的东西。

 

“很多消费者在证据留存的意识上是有欠缺的,比如拆包裹的时候,可能没有拍商品。”他表示,“道高一尺”还可能“魔高一丈”,卖方装完包裹,拍了视频以后,又可能更换了包裹,消费者收到的东西,和卖家拍的视频不是一个东西,消费者就很难举证了。同时,卖家也未必同意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方必须是经营者,且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才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仅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

 

在闲置物品交易中,怎么定义“经营者”?“只有准确将卖家界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消费欺诈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考量,对卖家身份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

 

案例中,法官作了个“推断”。

 

“在该案例中,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陈宜芳表示。

 

简而言之,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个人,也应该对所售商品的质量承担经营者责任。

 

平台该监管吗?

 

物资循环利用,让买卖双方得利,于社会发展而言,也有更广阔的战略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李学林在今年两会中表示,绿色消费是实现可持续生态发展的动力,而推动闲置流转起来,是串起循环产业链,“变浪费为消费”的最佳方式。

 

在创收之余,可能有些不为人知的是,闲置商品交易也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物品的交易和再利用,有效避免了原料消耗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个人消费端的碳减排。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等机构发布的《2021中国闲置二手交易碳减排报告》显示,预计到2025年中国的闲置物品交易有望突破3万亿元。闲置交易将成为大众参与度最广、参与门槛最低的低碳环保行为之一。

 

但居中的闲置交易平台,因其自身的经营模式——非担保交易、没有7天无理由退货等,饱受诟病。缺乏监管的交易,江湖话称“水很深”。

 

一位闲置交易平台的用户向中国新闻周刊讲述了朋友的一个经历:一个卖家,把自己挖矿的显卡(损耗严重)作了处理,标注为正常使用的二手显卡转手,功能可以正常维持几个月,等消费者确认收货,卖家就把自己的账户注销了。

 

获取他人的物品图片但声称是自己商品的原图、伪造原购买信息、隐匿瑕疵等,也是平台交易中常见的问题。

 

陈文明曾想在二手市场购买一把椅子,却发现许多卖家的商品标注着“全新的”,“这不就是在做经营吗?”

 

这些“二道贩子”在平台上也很常见,他们声称“卖二手”、“清库存”,实则是在其他更低价产品的电商平台寻找货源。一旦有用户下单,直接联系源头卖家发货。

 

个人闲置二手物品一般都存在瑕疵,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维权也有其特点。一则相关案例显示,2021年,网友小娴因个人爱好想购置一个单反相机镜头,后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检索发现王某正在转卖其需要的型号相机镜头,且页面标注“无修无霉无磕碰无掉漆”。小娴再三同卖家确认镜头完好后便下单了。

 

没成想,开出的竟是有瑕疵的镜头,在与卖家王某协商未果后,小娴向平台客服进行了投诉,且由此获得了卖家的个人身份信息。

 

再拿到了鉴定机构开具瑕疵的镜片的证明后,小娴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小娴在收到镜片后因用酒精擦拭镜头,导致瑕疵扩大。最终,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退还小娴付款额的25%。法院还表示,认定卖家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应当遵循严格且谨慎的标准,须综合多种因素统筹考量,包括其是否明知、言行不符的程度、事后态度等,并非“出售物品与说明不符”即认定“欺诈”。

 

目前,不少交易平台对于卖家身份、资质几乎没有审核,比如只作一些网络账号的关联或联系方式的备案。

 

赵良善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明知卖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多次出现消费者投诉反馈卖家违规行为,而网络平台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的,那么网络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大多数交易纠纷中,平台并未被认为是侵权的一方。法院多表示,买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相关商品,应当对平台交易商品性质有所了解。

 

2022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二手商品交易规则,明确相关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

 

赵良善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有着主体责任,提供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网络平台应加强自身监管责任,早发现早制止。

 

如何消解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陈文明提出,平台也可以根据用户的交易频次数量,比如以某一月或者说一定时间内的交易频次为例,要求用户办理执照,或者说按照“经营者”的身份来进行处理,“或者如果交易频次太高,也可以限制相关用户的交易”。

 

作者:陈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