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在各方面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增进最普惠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保障。为实现上述目标,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2025年5月2日,在云南省红河县甲寅村“开秧门”仪式上,村民身着民族服饰,沿着田埂踏歌而行。
生态环境法典通篇贯穿着“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价值追求。
在总则编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作为整部法典的基本目的,更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在宗旨和基本要求,在法理层面拓新并确认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和精神内核。法典第五条强调“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基本路径和基本遵循。
在实体权利上,强化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在保护重点上,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切身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置于突出位置,并对农业农村污染、新污染物、噪声、油烟、光污染等民生关切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在司法救济上,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筑牢了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司法保护体系;在责任追究上,织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网络,大幅提高了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全面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在保障民生福祉上的立法亮点,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包括:
将污染防治编放在突出位置。法典在总则编之后规定污染防治编,对此在编纂过程中有不同观点。采取这种体例安排的一个核心考虑,就在于环境污染与公众健康和民生福祉关系最为密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首要就是环境污染问题,其最直接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污染防治编位置靠前摆放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导向。
对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进行系统规定。法典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到污染防治编的一般规定之中,同时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分编中对具体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包括: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增加城乡黑臭水体整治的规定;明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等。
对秸秆焚烧管控规定进行针对性完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在其他区域,只有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才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秸秆禁烧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法典作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在其他区域,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和规定的特定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使得法律规制更具有弹性和针对性。
针对新污染物进行严密的法律规制。新污染物是从化学物质中筛查出来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类化学物质大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法典对其进行了全面的风险管控,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未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生产或者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以及使用有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法典各编中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从不同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权益在各个领域的落实,确保生态环境权益的普惠性、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实现“以法典护民生”的初心与使命。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走近环境法典”编写组负责人)
发于2026.3.16总第122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典护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