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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招”如何保护中小微企业?

陈丽媛  2022-01-23 16:03:14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最高法20“招”如何保护中小微企业?

 


“条条都是‘实招’,而且还有不少‘新招’。”在最高人民法院1月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如此形容新颁布的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这份名为《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六部分、20条,受访法律人士普遍认为,无论是宏观的市场环境还是微观的企业生存发展,无论是刑事司法政策还是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意见》都进行了充分回应。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起,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而2016-2020年的新注册企业中,亦有近六成为中小微企业。在疫情、国际形势时有变化的当下,如何保护好“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既事关“保就业”等经济全局,也关乎民生答卷。

 

重申防止刑事干预民事纠纷

 

2022年的第四天,湖北前首富兰世立重回公众视野。此前由检察机关指控合同诈骗1.83亿元的兰世立,2019年被作为红通人员押解回广州,经过两年审理,广州中院认为案涉纠纷“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并判决兰世立无罪。

 

这只是近年来获平反的民营企业家之一。

 

“合同诈骗是企业家被刑事立案最多的罪名,也是企业家无罪率最高的一个罪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召怀分析,合同诈骗是指利用合同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领域,一旦对方因商业风险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清偿,当通过民事手段难以追回钱款时,有的当事人会倾向使用刑事手段、行政手段,“把对方经营亏损说成是故意实施诈骗。”

 

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在此番“20条”中有明显体现。《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严格贯彻《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

 

《意见》随后列举了中小微企业常被拔高的一些指控,除“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之外,还包括“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等,要求“严格区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这个理念起到了指导性意义。”张召怀认为,这意味着,当类似案件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左右摇摆”的时候,有理由更倾向于认为它属于民事纠纷。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师武晓雯认为,中小微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前期容易将重心放在扩大规模、业务提升上,企业主往往认为内部治理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会制约企业发展,因此忽视内部合规等治理机制的建设。或者虽有合规部门,但却唯业务部门的要求是从,不发挥风控等实际作用,地位较低。

 

她强调,就刑事司法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而言,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协助中小企业建立刑事风险防范机制,用制度来管人,“这一点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

 

武晓雯曾深入调研过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她观察到,一旦涉嫌犯罪,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企业主很可能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一旦被抓,有的企业立马瘫痪,就业人员就会失业,不管最终是否被确定为犯罪,企业盘活都比较困难。

 

另一方面的保护则是,在中小微企业涉嫌轻微犯罪的时候,刑事司法应当融入“宽容”司法或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换句话说,按照刑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判处刑罚,尤其是实刑。”武晓雯认为,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轻微犯罪,是不是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能不能尽量对企业主判处缓刑,罚金可不可以待生产恢复后缴纳等等,这都是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包含的内容。

 

对司法学界的呼吁,《意见》已有回应。例如,第7条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背后的社会现象是——融资难是近年来企业面临的困境之一。当非法集资案件屡见不鲜,这一规定无疑具有实操意义,也是保护民营企业原则的具体落地。

 

禁止滥用算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表示,关注中小微企业正经历的时代前沿现象,是20条意见的另一亮点。颇有科技意味的是“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该条强调,“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他分析,这一规定显然是审判经验的总结,表明出台者确实在熟悉市场上正发生着什么,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司法能力的要求。

 

例如,近年多家媒体曾披露互联网行业的数据伦理问题,被称为“困在系统”里的外卖骑手,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对于这类现象,最高法此次的态度更加明确,即:“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武晓雯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无论是刷单炒信还是滥用算法,都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某些领域已经形成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如果存在《意见》所列举的前述行为,无疑是极度限缩了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意见》对上述问题的关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够在健康、公平的法治营商环境中发展。”武晓雯说,在任何市场环境下,大企业、中小微企业都能有各自的发展空间,才是健康的经济环境。

 

事实上,地方立法已开始数据伦理的尝试。今年1月1日,《上海市数据条例》正式施行,此前,深圳等地也出台了类似条例。

 

关注数据伦理,其实是《意见》关注实务创新的一个缩影。更多条文关注到了实践的新现象:《意见》第6条提到,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第10条还表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

 

在武晓雯看来,这背后折射的现象是,虽然2010年以来,我国制造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较快,但整体上,我国在需要重点突破的“卡脖子”领域,例如,零部件、材料、工艺、集成电路、芯片、工业云等基础领域,仍然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也就是说,如何通过自主创新,去解决产业基础能力建设不足以及产业链“断点”较多的问题,决定了我国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质量。

 

“我国经济发展到当前这个阶段,科技创新既是发展问题、更是生存问题。”武晓雯表示,从2021年以来,我国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利好政策频出,为了顺应产业升级,解决卡脖子问题,培养和保护“专精特新”势在必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就是在通过司法手段配合上述国家战略的实现。”

 

“保护”企业的钱袋子

 

与中小微企业“钱袋子”最密切相关的拖欠账款问题,也能在20条《意见》中找到注脚。

 

“司法一直强调平等保护,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这次为什么单谈中小微企业呢?”张召怀分析,在整个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要在司法层面上往上“拔一拔”,有助于现实中的平等。

 

事实上,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这一动议可追溯到2018年。在当年11月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行为”。

 

七天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清欠专项行动。

 

根据工信部2021年1月晒出的成绩单:2019、2020两年,全国累计处理3万件投诉,清偿8500亿元。直到2021年最后一个月,李克强总理仍在国常会上强调,“整治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在卢义杰看来,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自身失信必然加倍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因此,清欠问题有必要顶层设计予以再调整。

 

《意见》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强调“切实防止有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拒绝或拖延支付时常见的理由,例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等,《意见》明确认为系“明显不合理”,并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如果不能快速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中小微企业可能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尽快实现农民工工资债权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刘贵祥特别指出。

 

卢义杰曾接触过西北地区的一些清欠案例,其发现,个别有关部门动辄希望企业起诉解决,而起诉后,他们难免“名正言顺”地置身事外,让企业等待判决,此间过程漫长。

 

他建议,一方面应当落实《意见》的要求,将拖欠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另一方面,更应当加强上级有关部门在清欠工作中的权威和力度,因为,既然不存在无法协商的分歧,如果欠款可以通过诉讼拿回,地方政府本来完全就应该在诉讼之前主动清偿,减少企业负担,这体现的是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

 

“上级行政机关本身就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必须担起责任、长出牙齿,不能将企业、社会矛盾往司法机关一推了之。司法机关的压力已经够大了。”他认为,司法不是、也不应该是被拖欠账款的唯一救济方式。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也是《意见》另一底层逻辑。

 

不仅《意见》第12条提出“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在反垄断等其他领域,《意见》也强调“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

 

在更深远的视角里,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8月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 2025年)》,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当然,司法是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防线之前,行政机关也应当敢于作为。”卢义杰认为,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上,源头治理很有必要。当前,各级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一些社会矛盾可以尝试通过行政机关管理、服务、调解等方式提前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