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反对!

薛军  2025-11-26 17:46:42

最近,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省市联合发布的《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以下简称《八项举措》),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异地办案,如果合法合规,本来无可厚非,但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的基层部门面临财政资金短缺压力,在执法上动了歪心思,试图通过异地执法获得的罚没款,作为补充性收入来源填补财政亏空。由于存在不当逐利动机,异地执法办案不可避免地存在明显动作变形,对合规与违规、合法与非法界限的把握,出现明显偏差,引发社会各界强烈不满。有舆论将这种以逐利为目的,针对异地市场主体的不当执法活动,称为“远洋捕捞”。

 

“远洋捕捞”的泛滥,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它在根本上破坏了统一的法治秩序,败坏了公权力拥有者秉公执法的社会形象,使得企业界对营商环境失去信心。对此中央层面三令五申,严令禁止,不久前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鲜明地表达了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态度。

 

但要有效防范和遏制“远洋捕捞”式的异地执法,光有宏观政策是不够的,需要有具体的、能够落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在这方面,《八项举措》提供了非常好的范本。虽说《八项举措》只是四个省份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区域性制度安排,但是其中对于如何规范异地执法,提出一系列举措,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比如,办案应该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异地执法重点案件组织案件会商;加强对异地执法案件的监督,对于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通报省级部门;强化异地执法案件的管辖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管辖争议的案件,在解决期间应该暂停相应的强制措施;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趋利性执法等。这些举措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的异地执法案件,如果能够系统性地采取上述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跨域协调、落实联动监管的举措,应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远洋捕捞”性质的异地执法行为,使得市场监管执法处于规范的法治化的轨道上。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为《八项举措》的出台点赞。

 

但也要注意到,《八项举措》只是针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的异地执法活动提出的要求。而根据媒体报道,现在带有“远洋捕捞”性质的异地执法,长三角地区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绝非重灾区。现实情况是,长三角地区由于经济相对发达,民营经济活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较为领先,因此往往是这一地区之外的其他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趋利性执法的对象,换言之,长三角地区是“被捕捞区”。曾经有媒体报道,某省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公然宣称:“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说出这种话的人,并不是长三角地区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

 

考虑到我国正在着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而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的市场监管执法。如果仅仅只是长三角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不合理的异地执法,存在制度性约束和强有力监管,其他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却仍可以肆无忌惮地对长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域外市场主体进行“远洋捕捞”性质的异地执法,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建成真正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特定地域的制度探索是很重要的一步,但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举措,必须是全国范围内一体化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安排。

 

为此,笔者呼吁,在《八项举措》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国家层面上要尽快出台相应措施,针对“远洋捕捞”性质的异地执法,予以重拳出击。如此才能够巩固市场主体对法治的信心,营商环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各种要素资源的配置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否则,各种变相的庇护制色彩浓厚的政商关系模式就会大行其道,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建设依然遥遥无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发于2025.12.1总第1214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长三角,反“远洋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