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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金融均等?贝多广:改革金融供给端、逐步消除“金融排斥”

刘德炳  2020-11-18 13:52:12

让人人享受到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消费金融仍需发力

  金融是实体经济之水,也是民生保障的源泉。不过,在我国经济民生的多个角落、多种重要场所,部分人群对于金融的需求尚没得到满足,金融均等的诉求仍然十分强烈。

 

  今年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五年规划届满之年,消费金融行业也在政策的孕育下走过了整整十年,旨在推进金融均等化的金融普惠成效如何?痛点何在?尤其是与老百姓消费需求联系紧密的消费金融行业,正面临哪些危与机?该如何破解?在第六届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召开之际,中国新闻周刊就此问题对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教授进行了专访。

 

如何实现金融均等?贝多广:改革金融供给端、逐步消除“金融排斥”

 

  普惠金融推进金融均等化

 

  问:自《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出台5年来,普惠金融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实现金融均等化,还有哪些障碍?

 

  贝多广:从各类群体的感受看,我国金融的可得性大大提升。从官方公布的最新数据看,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人均拥有7.6个银行账户、持有5.7张银行卡,较2014年末分别提高60%和50%。账户和银行卡是民众消除“金融排斥”、实现金融均等的第一步,我国人均拥有的银行账户数和持卡量均处于发展中国家领先水平。从小微企业信贷来看,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27%,比各项贷款增速高7.14个百分点。

 

  不仅规模增长,普惠金融的信贷质量也有所提升。2019年上半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6.82%,较2018年全年平均利率下降0.58个百分点;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3.75%,较年初下降0.43个百分点。

 

  但整体来看,金融均等化有待持续推进。这突出体现为“金融排斥”现象仍然存在,大银行对小微企业、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供给能力和意愿不足,这主要有三方面制约性因素。一是受二八原理的惯性支配,大银行机构80%的收益来源于20%的客户;二是信息不对称,这部分群体的收入、信用、财务记录等信息缺失;三是我国利率受到管制,通过提高利率覆盖风险的机制并不健全。

 

  问:金融资源是一种稀缺性的资源,我国金融供给整体处于偏紧的格局,如何改革金融供给端,推进金融均等化?

 

  贝多广:让人人享受到金融服务,实现金融均等化,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中低收入群体而言的。对于大企业而言,其金融支持力度是相对较大的,现代金融体系本身是为现代企业而设计的,它并不适合微弱经济体等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包含支付、信贷、保险、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的适合微弱经济体发展壮大和支持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生态体系。

 

  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可满足多种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适应农村需求的金融生态体系;二是通过机制创新解决供需矛盾,包括创新信用评价机制和贷款产品,在保证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满足微弱经济发展的需求;三是全面加强信息数字化新基建,以缩小数字鸿沟,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四是帮助微弱经济体进行“信用修复”;五是实行差异化监管。

 

  问:近期,互联网金融创新备受瞩目。对于金融均等化而言,金融科技创新有何意义?该如何规范其发展?

 

  贝多广:金融科技是普惠金融的新机遇,是改革金融供给端的重要手段。通过金融科技发展,借助人脸识别、机器学习、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金融要素的城乡差别、数字鸿沟等不断缩小,传统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成本较高、收益不足、效率和安全难以兼顾等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互联网金融等越来越成为普惠金融的一支重要力量。

 

  金融的生命力在于风险控制。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有可能形成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交叉混合的十分复杂的经济体系,从而可能会形成甚至是掩盖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也是应有之义。

 

  消费金融保障长尾客户的合理借款需求

 

  问: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消费金融行业的规模、格局是怎样的?消费金融与普惠金融有何关系?消费金融的发展对于推动金融普惠有何意义?

 

  贝多广:截至2019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达4988.07亿元,同比增长28.67%;贷款余额4722.93亿元,较上年增长30.5%。随着规模和质量的增长,消费金融行业的壮大,进一步丰富了消费场景、消费模式,有力地促进了消费的增长。

 

  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具有单笔额度小、审批快、服务灵活、期限短等优势,是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消费金融公司客户数为12727.92万人,较去年同期增长52.29%,客户增长显著。消费金融客户体现出五大特征:一、低学历群体金融获得性得到有效提升;二、征信白户占一定比例,且还在逐步增长;三、年轻人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主要客群;四、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不断上升;五、不断向三四线城市下沉。

 

  这些客户特征充分体现出,消费金融推动了普惠金融的落地,但两者并不是一回事,而是交集很大的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都是金融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按照最新规定,即只有低于15.4%的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消费金融行业是否适用这一新规?

 

  贝多广:最高法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贷款纠纷不适用这一新规。因此,对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其贷款利率是不应适用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标准的。比如信用卡的贷款年利率是18%,高于15.4%的民间借贷保护利率,如果金融借贷纠纷适用这一新规,那么,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的利率也将不受保护,这与现行金融法规是不一致的,也非政策出台的本意。

 

  问:在人们的理解中,15.4%的利率并不低,但在消费金融行业看来,其贷款纠纷如果按照这一利率来执行,足以带来灭顶之灾,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反差?

 

  贝多广:根据我国相关法规,部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和发行ABS,那么,其资金成本是较高的,能达到7—8%,加上风控成本、管理成本,其资金成本总共在20%—24%之间,因此15.4%的保护利率已经低于这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线。当然,降低融资成本、为实体经济减负是全社会的共识,这也是最高法出台这一新规的出发点。但是,从我国的金融供给来看,部分风险相对较高的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是得不到满足的,这部分需求是真实的,其中很多需求的还款意愿是比较强烈的,还款途径也是合理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尾客户的借款需求,尽管其借款成本较高,但是首先满足了长尾客户的借贷需求,从金融要素上为长尾客户提供了发展和消费需求的机会,这是金融均等的重要体现。

 

  从世界经济来看,在孟加拉等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消费金融成功案例。对部分群体而言,普惠金融的普及性要重于优惠性。整体看,我国普惠金融的格局,呈现出普就是惠、普中有惠、先普后惠的阶段性特征。